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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泉信院教〔2018〕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至21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任期四年。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负责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遴选。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教务处指定人员承担秘书工作,教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士学位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作出初审决定;

(三)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四)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校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名单;

(七)审议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两次(6月、10月)举行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可临时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学位授予或不授予、撤销学位、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等,必须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无记名投票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一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较大分歧时可以提请复议。提请复议必须由职能部门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进行复议。对同一问题只能进行一次复议。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经批准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当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累计三次(包括学位授予仪式,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