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组织建设管理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教研室工作规程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教研室工作规程

泉信院教〔201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单位(二级学院、通识教育中心)下设教研室。教研室是由从事相关学科或相关专业教学的教师和必要的教辅人员组成的学校教学、科研的基层单位,是全面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载体,是加强教学质量建设、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运行的主要平台。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对加强教学管理、深入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切实发挥教研室工作的作用,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在各二级学院(中心)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加强教学改革,建设和形成团队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其主要工作应包括:教学、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包括教学法研究)、师资培养、学生学习指导、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及学校(二级学院、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教研室应高度重视各种教学资料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志、实验指导书、课程设计指导书、命题计划、试卷套题、考试成绩分析报告、教学科研工作量登记表、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各类教学大纲、课程总结、教学法总结及本教研室成员编写出版的教材、自编教材(讲义)、专著、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特别要注重形成过程性系统的教学档案体系。

第四条  教研室全体教师应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勤奋敬业,创新务实,作风严谨,形成鲜明的团队合作意识。

第五条  教研室要形成浓厚学术氛围,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民主讨论,提高工作水平,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教学、管理和研究工作。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六条  教研室的设置是指教研室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第七条  教研室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教研室应设置在专业内,以专业为依托;公共课教学单位按课程组群属性设立。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教研室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各教研室教师原则上不能相互交叉。如一门学科专业教师太少,难以开展教研活动,可以同其他相近学科专业教师组合为一个教研室。

(三)具有一定的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和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梯队,能承担规定的课程教学。

(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教研室应有相对独立的活动场地和组织教学教研活动以及必须的管理基本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同一场地可以多个教研室共用,但管理分开。

(五)教研室一般以专业、学科或学科门类等命名,也可以课群学科属性命名。

第八条  设置教研室的程序

(一)二级学院(中心)提出具体设置建议;

(二)教务处、人力资源管理处联合审核;

(三)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设立教研室的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教研室名称、设置目的、教研室职责、所属学科专业、承担课程、组成人员、岗位职数、设置理由和教研室主任建议人选等。撤销报告还应包括撤销的理由、撤销后人员的安排等。

教务处根据全校教学工作需要可特设教研室(如可特设的教研室有大学生就业指导教研室和国防教育教研室)。特设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教务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教研室要在学校和二级学院(中心)领导下,按照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和教学科研任务,安排任课教师,确定教学目标,负责依据相关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对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命题计划、考核、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各个教学工作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实施,严格规范教学要求,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教学工作。

第十条  组织实施听评课、示范课、公开课、新任教师试讲和新开课教师试讲工作;配合分管二级学院(中心)院长(主任)和教学秘书编排下一学期课表;组织教师制订实习(实训)计划,开展实习指导工作;督促检查教师做好学生过程性考核工作,期末考试的命题、阅卷、试卷分析工作和试题库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在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下参与专业建设工作;参与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参与新专业论证与教学水平评估工作;落实学校和二级学院部署和安排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组织课程建设。建立课程负责人制度,制订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培养方案组织课程标准的编写工作;组织对教材的选用或编写工作;组织好课程任课教师梯队建设;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努力建设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优质(视频)课程;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研究,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建设需要,制订研究计划;组织教师申报项目和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各种学术性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  配合学校和二级学院(中心)做好教学团队建设工作。根据教学工作、课程建设需要,结合学科专业发展和学校、二级学院(中心)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制订本教研室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培养计划。推荐校级及以上级别优秀教师人选。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做好青年教师任职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通过自修、听课、辅导、指导实习、试讲等教学工作环节实践,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等教学环节标准与评价指标要求,开好头,走对路,逐步掌握基本教学方法,成长为合格的高校教师。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建议学校和二级学院(中心)安排教师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和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教研室工作应当同育人工作高度融合,并使之成为教研室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组织落实导师制度,对学生在专业学习、修业计划、学业发展规划和职业生涯规划、修身为人方面进行义不容辞的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组织落实第二课堂活动(如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将第二课堂活动作为课堂教学的必要延伸,使之成为深化学生专业素养、拓展学生专业技能、延伸学生专业修养的重要途径;组织开展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推进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创新,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教研室要在学校和二级学院(中心)领导下,认真执行学校和二级学院(中心)教学与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教研室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规范教研室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七条  岗位责任制度。各二级学院(中心)院长(主任)是教研室建设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是教研室建设主要责任人,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建设直接责任人。教研室应对全体人员工作岗位进行分类,明确工作责任,制订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教研室应在每学期初集体研究制订教研室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进行教研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应有专题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工作总结要具有推广经验、整改问题和全面评价作用。

第十九条  教研活动会议制度。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教研室每个月应分别开展一次教学研究专题会议,召开一次教学工作检查通报会议。举行活动(会议)时应做好详实记录,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兼职教师无特殊情况均应参加教研活动和相关会议。

教学研究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每次教研活动应该依据工作计划有一个或数个确定的主题。主要开展业务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提高理论素养,增强育人意识;开展教学改革研究,研究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出改进教学的具体措施;开发教学资源,进行教学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学工作检查通报会议的主要内容:检查当月教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教学工作小结,讨论、解决教、学双方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下月重要教研活动安排。

第二十条  试讲制度。凡新教师上课或教师上新课均必须进行试讲。试讲工作应由教研室主任主持,由二级学院(中心)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和本教研室全体人员按照任课教师任职条件要求,对试讲者进行全面考评,形成试讲考评结论。试讲合格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听评课制度。教研室主任每学期针对本教研室每个教师的随机听评课不少于1次,担任青年教师导师的教师每学期针对青年教师的随机听评课不少于3次,其他教师个人每学期可面向本二级学院(中心)全体教师随机听评课不少于3次。听评课要落实好以评为主、相互学习和共同提高的目标。

第二十二条  汇报课、示范课、公开课(以下简称为“三课”)制度。原则上青年教师每学期应当举办1次汇报课,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年应举办1次示范课或公开课教学活动。汇报课、示范课主要面向本教研室或本二级学院(中心)全体教师,以一个班级一节课为限;公开课面向本二级学院(中心)全体教师,同时可邀请相关院领导、教学督导员、教务处有关人员、其他二级学院教师观摩,地点视人数情况可放在普通教室、阶梯教室或学术报告厅。“三课”听评课期间,本教研室或本二级学院(中心)教师应当全部参加,有课的应当做临时调课处理。青年教师可向教研室申请举办示范课或公开课。教师参加“三课”活动可与常规听评课活动重合,但常规听评课活动不能代替“三课”活动。“三课”活动由教研室计划安排,学院(中心)统筹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按照学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组及二级学院部署和安排,教研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开学初、期中和期末教学工作检查评议,形成评议结论。

第二十四条  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学校、二级学院(中心)有关规定和安排,对本教研室成员进行考核总结,审核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所在二级学院(中心)审定后报教务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归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五条  教学资料归档制度。按照教学文件资料保存要求,建立教学文件资料保存目录,做好本教研室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培训、业务考核、规章制度等档案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工作,并落实专人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六条  在坚持参加所在教研室各项活动的前提下,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跨教研室参加学术活动。参加本二级学院(中心)之外的教研室学术活动,应提前向该教研室主任申请,该教研室主任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和教研室成员

第二十七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一名,具体负责本教研室的各项工作。教师人数较多(9 人以上)或课程门类较多(15门以上)的教研室可另设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由二级学院(中心)推荐,上报教务处、人力资源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资格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学校有关法规及制度。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在本学科专业领域中某一方面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本教研室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学风严谨,是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骨干。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团结、组织本教研室成员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四) 教研室主任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对口人员担任。讲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具备以上条件者,确因工作需要,亦可由教学水平较高的讲师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4年,可以连续聘任。若在任期内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职满1年者,应重新另选他人聘任。

第三十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和二级学院(中心)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中心)教学和科研任务,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教研室发展规划;制订并督促教研室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制订和落实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学期、学年教研室工作总结。

(三)负责组织教师参与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订、修订和实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以及教研室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安排和实施,审核开课教师名单,检查教师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评分情况;根据教学需要组织有关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编写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常规听评课、汇报课、示范课、公开课、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交流、专题研讨、教学改革等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新任教师及新开课教师试讲和评议工作,评议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六)负责组织本教研室进行教学科学研究,逐步形成稳定的教学科研学术方向;组织和实施课题申报、重点科研项目攻关;评价和推荐高水平学术论文;推荐教师参加校内外和省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实施教学改革立项研究,并把改革研究成果及时融入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修订之中。

(七)参与组织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本教研室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学术、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毕业生专业实习(实训)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和安排本教研室进行社会服务工作。

(八)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教研室教师梯队的合理规划和配置;负责教研室师资培训工作安排和考核;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和指导,安排青年教师导师工作;强化育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九)主持本教研室各项教学基本建设,特别是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环境、资料室基本建设等。及时征求教师对教研室各项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意见和建议要开展民主讨论、协商解决。

(十)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本教研室教师聘任、晋职、评优等提出推荐意见。负责教研室人员的管理,负责提出人员聘用、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岗位聘任意见;负责提出教研室成员津贴、奖金和相应酬劳的分配意见。

(十一)负责教研室经费使用管理,组织教研室经费使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教研室资产的管理、使用、建设和维护。

(十二)完成学校和二级学院(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自觉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

(二)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严谨治学,增强育人为本意识和教学质量意识,自觉关心教研室建设。

(三)有权利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自觉服从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积极主动参加学校、二级学院(中心)和教研室安排的各项活动。。

(五)增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团队精神,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六)完成学校、二级学院(中心)和教研室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教研室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教研室建设作为对各二级学院(中心)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教研室建设宏观调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中心)领导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要在教研室自查的基础上负责对教研室工作日常考核,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应对教研室进行检查与评估,评选优秀教研室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教研室要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教研室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研室日常工作、教学及过程管理情况、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效等方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教研室工作的争议和不同意见,向所在二级学院(中心)领导、人力资源管理处、教务处或学校分管领导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