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学位管理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时间:2020-03-28 20:04:03 来源: 作者: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7.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二、转学程序和材料

(一)申请转学的材料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7.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二)转出程序和材料

1.学生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四份)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审核。

1)因患病转学学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加盖公章)。

2.学校对拟转学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先由教务处领导审批,再报校长签署意见。

3.经校长签署批准转学后,由招生办公室提供加盖公章的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复印材料。

4.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把办理完毕的所有申请材料封装并交给学生,由学生递交拟转入学校审核(如若跨省,待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须把审批通过的材料封装并交回我校,由我校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6.经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的学生(如若跨省,还需福建省教育厅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由教务处通知学生领取封装的招生录取档案材料、成绩单、思想品德行为评定等材料,由学生交至拟转入学校,并办结相关离校手续。

(三)转入程序和材料

1.学生持已经由转出学校签署同意的《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四份)及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审核。

1)因患病转学学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加盖公章)。

3)由转出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加盖公章的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复印材料。

2.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后,由招生部门开

具拟转学学生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条件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简明登记表或其他文字证明),同时由教务处领导在《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四份)上审批。

3.拟转入二级学院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4.二级学院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后,召开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表决通过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四份)上签署意见。

5.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把办理完毕的所有申请材料封装,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审批(如若跨省,由学生把我校审批通过的封装材料交回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审批)。

7.经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的学生(如若跨省,还需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由教务处通知学生领取《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复印件)并回原就读学校办结相关离校手续。

8.最后由学生持《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复印件)及转出学校封装的招生录取档案材料、成绩单、思想品德行为评定等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报到入学,并按照对应的专业年级缴费注册。

三、转学的办理时间     

我校受理学生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615日至630日和1215日至1230日,学生应在我校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转学申请及准备相关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违规处理

(一)学校在办理转学过程中严格遵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二)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学校不接收未经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同意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接收未经教务处许可的学生进班学习或旁听。

(四)经校长签署批准转出的学生,在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审核结果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